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2988号
原告:陕西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办阿房一路原阿房小学旧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94755N。
法定代理人:熊新惠,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杨旭,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1611,该公司员工。
被告:延安盈德工贸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406。
法定代理人:刘亮。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盈德工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2021年3月29日,原告陕西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史永利
二0二一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书 记 员 蒋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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