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603执4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阿房一路原阿房小学旧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94755N。
法定代表人:熊新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纪红,男,汉族,1983年9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文苑中路**********,系该公司职工。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83********。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2月3日出生,住延安市安塞区城建局质监站。公民身份号码:6126241976********。
本院在执行陕西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该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3执4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 飞
审判员 高 涛
审判员 强秀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姬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