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 0116 民初3493号
原告***,男,汉族,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XX号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阿敏,陕西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熊新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912.5元,另912.5 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牛毅虎
二 0 二0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潘 苒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