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延某某工贸有限公司、陕西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1)陕0116民初7850号 原告陕西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94755N。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街道阿房一路原阿房小学旧址。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延***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406。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鑫鑫家园10-3-2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工贸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