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1)陕0116民初7850号
原告陕西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94755N。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街道阿房一路原阿房小学旧址。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延***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406。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鑫鑫家园10-3-2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工贸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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