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92执3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大海防火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62397M,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花园工业区兴业路7号。
法定代表人:汤阿根。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30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大海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92民初3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207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60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涉案较多,金额较大,无能力一次性清偿债务,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了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由于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故本院予以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492民初3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琪
审 判 员 唐 峰
审 判 员 何健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施 蕴
书 记 员 周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