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大海防火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溧阳市大海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执保97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6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申请人:溧阳市大海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花园工业区兴业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62397M。
法定代表人:汤阿根。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溧阳市大海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2021)执保975号民事裁定,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在江南银行两个银行账户(账号:×××06、6231××××1538)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上述两个银行账户系医保和农保账户,需缴纳医保费用,解除保全申请人提出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江南银行两个银行账户(账号:×××06、6231××××1538)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冬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孙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