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33执28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大海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溧阳市溧城镇花园工业区兴业路7号。
法定代表人:汤阿根,男,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鹰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利川市东城路49号(原清江卷烟厂内)。
法定代表人:王建雄,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溧阳市大海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北***鹰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1日自愿达成了履行和解协议,需较长时间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较长时间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黔2633执288号案件终结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双方应自觉履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晶
审 判 员 张 倩
审 判 员 王绍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石宏刚
书 记 员 盘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