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大海防火材料有限公司

溧阳市大海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执2834号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大海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花园工业区兴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62397M。
法定代表人:汤阿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子钧,江苏翁昊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2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大海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81民初2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溧阳市大海防火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000元及利息(以49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4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予以计算)。案件受理费513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951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财产,也未履行法定义务。
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10.08元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
三、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
四、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相关房产登记信息。
五、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且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既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本院制作的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481民初2300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福岭
审判员  金 震
审判员  张志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蒋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