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微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微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民终116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户籍地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微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涛。
委托代理人禹喜斌,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静,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深圳市微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米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赔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微米公司一审时提交了一份《员工离职程序表》,交接所有事项后有一栏“本人声明”,内容为:本人确认公司已结清除离职当月工资之外的所有的薪资及相关费用,并办妥所有的离职手续,从即日起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本人放弃向公司主张与劳动有关的如加班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一切权利。离职人处有比较潦草的“***”的签名。微米公司主张该签名是其工作人员看着***亲笔所签,***主张该签名的名字本身不是“***”,也不是其本人所签,但明确其不申请笔迹鉴定。
再查,微米公司二审时提交了一份有深圳市光明新区地方税务局征税专用章的《税收完税证明》,用以证明其公司已经为***缴纳了2014年8月的个人所得税。***以完税证明上的二维码扫描出的所属时期除2014年8月外,还包括了2014年9月为由,主张该证明为假证明。***同时表明其2014年7月至9月,从未缴纳过个人所得税,也拒绝向法院提交其个人所得税缴纳清单。同时,***主张微米公司未代为扣除2014年7月与9月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推出其工资为净收入,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及个人应缴纳的社保。
本院认为,***与微米公司之间曾存在的劳动关系合
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微米公司是否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退还2014年8月扣除的工资895元。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依据微米公司提交的《员工离职程序表》,本人声明的内容后签名字迹虽潦草,但能够辨别出“***”的字样,如果***认为该字迹不是其名字,也不是其所签,应当提供反证予以证明,但***明确表示不申请笔迹鉴定,故本院对该程序表予以采信。***已明确表明放弃向微米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属于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诉请求微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违反禁止反言原则,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14年8月扣除的工资895元的问题。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微米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符合法律规定,其提交的《税收完税证明》有税务机关的电子公章,***如果认为该证明为虚假证明,其完全有能力提供其个人所得税缴纳清单予以推翻该证明,但其拒绝提交,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院对《税收完税证明》予以采信,认定微米公司已经为***代扣了895元的个人所得税。至于***主张其工资排除了个人所得税及个人应缴社保的问题,经查,***签名确认的工资表中已经写明了应扣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同时,***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费用应当由微米公司承担。即使微米公司未代扣2014年7月及9月的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也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主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能以此推论微米公司代扣2014年8月份的个人所得税不合理。综上所述,微米公司代扣***2014年8月个人所得税895元,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予以退还。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微米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处理不当,本院予以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2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士  光
审 判 员 沈    炬
代理审判员 邓  亚  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紫娟(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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