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02执保15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微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塘尾社区第三工业区4号I栋G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烨,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微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鲁0602执保15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26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微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26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陈晓霓
人民陪审员于书湖
人民陪审员于水宝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