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微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微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02民初5624号
原告:深圳市微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烨,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微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微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微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5元,由原告深圳市微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晓霓
人民陪审员于书湖
人民陪审员于水宝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代)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