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002民初731-1号
原告:荆州市津江天然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荆州市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州市津江天然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荆州市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荆州市津江天然气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荆州市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荆州市津江天然气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市津江天然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荆州市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300元,减半收取906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95650元由原告荆州市津江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韩静
审判员李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舒学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