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91财保18号
申请人:东营融聚装饰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东营融聚装饰有限公司向东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16877352元,并提供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东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融聚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东营仲裁委员会将案件移交我院保全,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东营市东营区**路**号**幢**的房产(房权证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保全金额16877352元。
查封期限一年。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东营融聚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