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利帮装饰有限公司

***与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利帮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4民初10168号
原告:***,男,195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军,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赵振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年,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利帮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学湖里8号楼4门104号。
法定代表人:刘万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燕,女,该公司副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利帮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以各方于庭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馨蕊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杨 吉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