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天吉铝塑门窗有限公司

南昌市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昌天吉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21民初4816号
原告:南昌市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进顺村进顺小康家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58653862W。
法定代表人:程礼权,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法务总监。
被告:南昌天吉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金沙一路**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16564952G。
法定代表人:万红秀,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810339726。
原告南昌市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城公司)与被告南昌天吉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云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欠款596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暂定1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0月5日签订了质监局基地外墙漆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江西省质监局基地包括综合楼、计量楼、客服楼、质检楼外墙漆进行施工,工期为91天,从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本项日工程量约为36619.2平方米,单价每平方为58元,项算总额为212393.6元(按业主方认可的实际面积决算)。合同还约定自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全工程款的95%,自竣工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工程质保期为2年、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决算款的5%。签订合同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并完成本项目实际施工间积37000半方米的工程量,实际结算金额为214.6万元,并已按合同约定提供了70%的材料发票给被告。被告现在仍欠原告工程款59.6万元。该项目早己交付使用,被告以该工程尚未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余款。原告认为、该项日从竣工至今长达三年,早已交付使用。被告因考虑到需支付工程余款故不组织人员对该项目进行验收,被告拖欠原告工程余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云城公司建设施工的涉案实际面积,按照合同约定,应当与被告天吉公司进行确认并认可,但原告云城公司至今未向法院提交此证据材料,原告云城公司的诉请条件尚不成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昌市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60元,退回原告南昌市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