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终26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昌市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进顺村进顺小康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586563862W。
法定代表人:程礼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宝春,江西乐盈坤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天吉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兰经济开发区金沙一路**会信用代码:91360121716564952G。
法定代表人:万红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敏辉,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用代码:91360000550860697P。
法定代表人:徐小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欣,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事务部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西省,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京东大道**码:11360000MB1572369Q。
负责人:王福平,党组书记、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伟,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凯,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昌市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云城公司)与被上诉人南昌天吉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天吉公司)、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二建公司)、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为省市场监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20)赣0121民初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20)赣0121民初6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860元退回南昌市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曹成云
审 判 员 罗云奇
审 判 员 周中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吁拉拉
书 记 员 朱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