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民初920号
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对原告南昌市云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天吉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赣0121民初920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赣0121民初920号民事裁定书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补正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