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602财保24号
申请人:广西专贤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银海大道988号18-8号厂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50771136362。
法定代表人:潘淑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健峰,广西融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岳全,广西融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盛海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越秀小区B10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6027738873521。
法定代表人:韦宗岳。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15号五象绿地中心一号楼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8982294768。
负责人:宣浪。
申请人广西专贤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广西盛海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426046.75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险金额为426046.75元《保单保函》(保单号:114270XXXXXXXXXX)作为本案担保,保证对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在担保金额内向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0年5月26日,南宁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2020年6月2日,申请人广西专贤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专贤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广西专贤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审 判 员 钟 健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傅梦圆
书 记 员 邓一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