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盛海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日通电气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盛海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103民初2939号
原告:广西日通电气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生态产业园区天贺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MA5KG1813J。
法定代表人:刘尧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意,广西锦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威,广西锦贺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盛海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越秀小区B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27738873521。
法定代表人:覃伟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业利,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西日通电气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盛海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日通电气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606元,减半收取130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盛海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德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