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执保95号
申请人:湖南智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文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文,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圣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志红。
被申请人:中机国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青。
被申请人:中机(云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青。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智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圣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中机国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机(云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智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湖南智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圣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中机国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机(云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存款xx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xx元,由湖南智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强
人民陪审员 周 玲
人民陪审员 廖水月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刘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