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金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世威工贸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1246号 申请人:***世威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U4WY00H,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甘肃金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25595521509X,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世威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31716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甘肃金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72725.2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后本院于2022年5月6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31716号民事判决书,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世威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故被申请人甘肃金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其名下价值772725.25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冻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甘肃金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72725.25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