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1民初2230号
原告:甘肃金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新都汇广场1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金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甘肃金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金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甘肃金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12元,减半收取计2006元,由甘肃金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桂彬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