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1民初179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金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新都汇广场1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金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24元,减半收取计5612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 强
书 记 员 陈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