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金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1民初179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金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新都汇广场1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金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24元,减半收取计5612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 强 书 记 员 陈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