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024民初1706号
原告:**,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
被告:甘肃金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被告:**2,住甘肃省正宁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金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后。原告**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