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甘肃金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024民初1706号 原告:**,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 被告:甘肃金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被告:**2,住甘肃省正宁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金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后。原告**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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