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智轩汽车有限公司与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82民初3903号
原告:湖北智轩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花桥镇东工业园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23098649239。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漓江道3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00964396T。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智轩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湖北智轩汽车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智轩汽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智轩汽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智轩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