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天元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9执保1215号
申请人:深圳市中天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建设路与东环一路交汇处北侧恒和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296171。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石家庄高新区漓江道**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00964396T。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9民初378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长江大道支行69×××41账户的冻结。本案财产保全查封案号为(2018)粤0309执保1705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政传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经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