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某某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91民初667号

原告:**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永嘉路698号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4795742P。

法定代表人:高东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该公司员工。

被告:***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漓江道3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00964396T。

法定代表人:马晓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杨,该公司员工。

原告**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94元,减半收取计3047元,由原告**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进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赫暄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