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627执恢123号
申请执行人***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新区漓江道3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00964396T。
法定代表人:马晓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闽星生态项目区D幢标准厂房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MA2Y2W94X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执行人曾秋清,女,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申请执行人***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627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书及(2020)闽0627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4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福建***能科技有限公司、***、曾秋清给付186516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67522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86052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能科技有限公司、***、曾秋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9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福建***能科技有限公司、***、曾秋清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曾秋清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截至2021年8月3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尚有18651600元及利息未受偿。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23日通过电话联系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建***能科技有限公司、***、曾秋清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坤南
审判员 林建通
审判员 杨淑艺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佳维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