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际翱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大同市际翱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211民初1102号
原告大同市际翱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
委托代理人白东,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原告大同市际翱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原告主张“确认原告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案件管辖地应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从原告提交的“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显示:不服裁决的应向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该案件的管辖法院应为中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中阳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