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211民初1102号
原告大同市际翱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
委托代理人白东,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原告大同市际翱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原告主张“确认原告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案件管辖地应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从原告提交的“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显示:不服裁决的应向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该案件的管辖法院应为中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中阳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