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213民初1136号
原告:**,住大同市。
原告:**,住大同市。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山西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山西际翱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住大同市。
原告**、**诉被告**、山西际翱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庭后以原被告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