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215民初87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3月18日生,身份证号码14213219660318351X,现住大同市云州区峰峪乡施家会村,现住大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大同市云州区杜庄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4年7月3日生,身份证号码142125197407030015,现住大同市平城区平城街文欣园小区,现住大同市。
被告:大同市际翱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恒安街北侧东方名城领域3B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御河西路御泉小区1号楼。
负责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大同市际翱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康刚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葛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