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1129民初512号
原告:大同市际翱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交口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大同市际翱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同市际翱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同市际翱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在宣判前与被告达成和解,并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自行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同市际翱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大同市际翱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撤诉负担。
审判长由建国
人民陪审员任军军
人民陪审员杜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