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奥新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甘肃新奥新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06民初2935号
申请人: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040460906,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中兴西路4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甘肃新奥新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2WMJC5F,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公租房A区7号楼504室。
法定代表人:*继深。
申请人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甘肃新奥新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甘肃新奥新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新奥新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