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06民初2935号之一
原告: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040460906,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中兴西路4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新奥新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2WMJC5F,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公租房A区7号楼504室。
法定代表人:*继深。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新奥新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6元,财产保全费740元,合计1506元,由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