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中远建设有限公司

史中国与某某、滕州市中远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481民初164号
原告:史中国,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滕州市中远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北辛办事处善国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古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荆河中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滕州市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荆河中路9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史中国与被告***、滕州市中远建设工程公司、山东古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市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史中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史中国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