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481民初724号
原告:***,男,196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男,195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滕州市中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滕州市中远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