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中远建设有限公司

侯贺领、滕州市中远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81民初4170号之一
申请人:侯贺领,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滕州市中远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侯贺领与被申请人滕州市中远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了(2018)鲁0481民初41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滕州市中远建设工程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120万元、担保人***所有的滕州市书香大厦1号楼2单元1703室房产一处、担保人***所有的滕州市中央城小区B区B1号楼1单元1301室【不动产权为鲁(2017)滕州市第0010770号】房产一处。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民事判决已生效,被申请人不承担责任。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滕州市中远建设工程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120万元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所有的滕州市书香大厦1号楼2单元1703室房产一处的查封;
三、解除对担保人闫绍兰所有的滕州市中央城小区B区B1号楼1单元1301室【不动产权为鲁(2017)滕州市第0010770号】房产一处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