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5民初7506号
原告:济南康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12号历东商务大厦506室。
法定代表人:陶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鲁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655号三楼312、3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济南康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鲁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济南康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康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康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计95元,由原告济南康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