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4民初1108号
原告:李凯,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继亮,济南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宏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兴隆办事处兴隆一村蝎子山一排2号。
法定代表人:杜连明,经理。
被告:诸葛军堂,男,1969年11月21日,汉族,居民,户籍地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李凯与被告山东宏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科公司)、诸葛军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继亮、被告诸葛军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宏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广告款24800元、保函损失300元,合计25100及利息损失。(以248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21年6月,原告为被告承建施工的济南隆超石油锻造有限公司工地制作安装临建大门、围墙公益广告等。2021年12月17日经双方结算,欠款为24800元,被告诸葛军堂书具欠条。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令如上诉讼请求。
被告诸葛军堂辩称,欠款属实,我应当偿还,现在经济困难。
被告宏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未答辩、未提供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李凯提交诸葛军堂出具的欠条、宏科公司与杨胡建安决算协议、财产保全保险保函保单各1份以及李凯承揽的临建大门照片7张,诸葛军堂无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5月,宏科公司承包隆超公司建设工程,由诸葛军堂作为项目部经理具体施工;2021年6月,李凯承揽该建筑工程临建大门的制作安装、围墙公益广告等,2021年12月17日结算欠李凯价款24800元,诸葛军堂给李凯出具欠条,后经催要未果,李凯诉至本院。
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李凯申请财产保全,支付财产保全保险服务费300元。
本院认为,宏科公司承包隆超公司工程,其诸葛军堂项目部施工期间欠李凯承揽临建大门制作安装等价款事实清楚,根据法律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故李凯要求宏科公司偿还欠款及利息损失、赔偿其财产保全保险服务费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支持。诸葛军堂与李凯结算给李凯出具欠条,并承诺偿还此款,应当视为债的加入,故李凯要求诸葛军堂对上述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支持。宏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自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宏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诸葛军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凯价款248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2022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山东宏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诸葛军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凯财产保全保险服务费损失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4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均由被告山东宏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诸葛军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王广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 霞
书 记 员 周广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