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2民初2307号
原告:山东宏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兴隆办事处兴隆一村蝎子山一排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13F45L。
法定代表人:杜连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恩珍,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锦绣数码城24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26TRN20L。
法定代表人:周德亮,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宏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宏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宏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宏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65元,由山东宏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法瑞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雪娇
书 记 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