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03民初4283号
原告:山东宏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兴隆办事处兴***蝎子山一排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宏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宏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宏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宏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宫淑英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