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宏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03民初4283号 原告:山东宏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兴隆办事处兴***蝎子山一排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宏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宏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宏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宏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宫淑英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