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1875号
原告:***,男,1952年12月13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原告:***,女,1978年1月16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原告:***,女,1976年8月4日生,汉族,南京市人,住南京市白下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世海,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高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中心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徐其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义刚,高邮市衡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江苏高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朱远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 玮
书 记 员 尤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