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执7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高邮市高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徐其操,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刚与被执行人江苏高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刚同意与被执行人江苏高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协商解决,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因此,本案本次执行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1084民初59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剑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张玉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