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民初4614号
原告:***,男,1961年4月23日出生,住高邮市。
被告:**,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被告:江苏高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中心大道**。
法定代表人:徐其操,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义刚,高邮市衡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高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80000元,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高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王 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卜俊霞
书 记 员 李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