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财保35号
申请人:江苏金生水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费采荣,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欣,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大隆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霞,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金生水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江苏大隆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230万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2020年12月16日,泰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金生水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大隆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泰兴市农村商业银行城中支行账户3210252201201000063727的存款共计230万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金生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锦华
审判员 瞿廷英
审判员 曹海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