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10703号之一
原告:泰兴市未来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姚王镇石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398384170K。
法定代表人:吴亚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梅,江苏锐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宏,江苏锐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隆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融科苑**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6835338766。
法定代表人:宋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泰兴市未来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隆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泰兴市未来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市未来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26元,减半收取6163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10933元,由原告泰兴市未来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刘 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鞠杨波
书 记 员 严文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