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隆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泰州市腾达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大隆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5539号
申请人:泰州市腾达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141865307B,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泰东工业园区浙江路5号。
法定代表人:彭某。
被申请人:江苏大隆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6835338766,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融科苑10幢商业楼108室。
法定代表人:宋某。
被申请人:宋某,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泰州市腾达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大隆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泰州市腾达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大隆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某、**名下银行存款138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大隆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某、**名下银行存款138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陈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