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5539号之二
原告:泰州市腾达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泰东工业园区浙江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141865307B。
法定代表人:彭龙喜。
被告:江苏大隆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融科苑10幢商业楼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6835338766。
法定代表人:宋霞。
被告:**,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戴成勇,男,196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泰州市腾达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隆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戴成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蒋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泰州市腾达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83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8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员 蒋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林夏
书 记 员 陈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