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02民初772号之二
原告:海陵区强合钢管扣件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02MA258WMX6W,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社区十二组45号。
经营者:**,男,汉族,1987年7月19日,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隆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6835338766,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融科苑10幢商业楼10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海陵区强合钢管扣件租赁站与被告江苏大隆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海陵区强合钢管扣件租赁站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超出部分8827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任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