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诉前调确1172号
申请人:惠民县昌茂化纤绳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东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MA3QWQQY5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融科苑10幢商业楼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83683533876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惠民县昌茂化纤绳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惠民县昌茂化纤绳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日提起诉讼,经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且被申请人已实际履行,申请人于2023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惠民县昌茂化纤绳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惠民县昌茂化纤绳网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