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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昌茂化纤绳网有限公司、江***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诉前调确1172号 申请人:惠民县昌茂化纤绳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东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MA3QWQQY5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融科苑10幢商业楼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83683533876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惠民县昌茂化纤绳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惠民县昌茂化纤绳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日提起诉讼,经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且被申请人已实际履行,申请人于2023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惠民县昌茂化纤绳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惠民县昌茂化纤绳网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